本文解释了海洋货物海运保险中的代位权和放弃赔偿的问题。

1.1 代位求偿和赔偿

如果货物发生损坏,且原因可归咎于承运人(船公司/土地代理人/仓库经营者或其他货物收货人),托运人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

如果托运人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获得有关货物损坏的保险金,托运人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追索权)就被保险公司接管(代位)了。

*这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第79条,英国保险政策的法律。

当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即托运人那里接管了赔偿权,随着保险索赔的支付(代位),保险公司行使这一权利并向承运人索赔。这一点。代位权它被称为。

通常,代位权收据由作为托运人的被保险人签署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证明保险公司已经通过支付保险索赔来代位行使赔偿权。

保险公司利用海事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代位求偿,但求偿是很费时的,而且收到的求偿金额通常对所支付的保险赔款来说并不高。

[参考: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代位求偿权
(1) 如果保险人已经为被保险物的全部损失支付了保险金,或者在货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物的可分割部分支付了保险金,保险人因此有权继承被保险人对已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物的剩余部分可能拥有的任何权益,并因此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保险物本身以及从造成损害的灾害发生时起对被保险物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

代位偿付对保险公司有两个主要影响。

保险结果的计算方法是将通过代位权收回的金额从保险付款中扣除。因此,代位偿付改善了托运人的保险结果。

这将提醒造成事故的承运人,预计将减少货物处理事故的数量。

2. 放弃赔偿权利

如上所述,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索赔的支付而获得了代位赔偿权,但行使这种代位赔偿权可能会给作为托运人的被保险人带来某些问题(例如,如果要赔偿的第三方是被保险人的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事先约定放弃代位权(放弃代位权条款)。具体来说,海事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中附有一个 "放弃代位权条款"。然而,放弃代位权条款并不包括远洋船的航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