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的计算是基于应税价值。

当外国商品进口到日本时,通常必须支付关税、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关税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基本价格,即应税价格,然后乘以为每种产品确定的关税税率。如果是一般的进口交易,应税价格是进口港的价格(CIF价格)。但要注意的是,在委托加工贸易等情况下,免费供应品也可以加到应税价格中。

计算应税价值的方法

应税价值=实际支付的价格+额外因素

实际支付价格是实际支付的外国货物的价格。根据《海关关税法》,其定义如下。

海关申报法,第4条。
买方就有关进口交易向卖方或代表卖方就有关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下一个添加系数但这些是进口商支付的费用,而不是实际支付的价格(实际支付的外国货物的价格)。典型的额外要素是到进口港的运输相关费用(包括保险费)。因此,应税价格通常是CIF价格,如果没有支付保险费,则是CFR价格。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一额外因素不仅包括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还包括由买方承担的佣金以及由买方免费提供的材料、工具、技术、零件和服务的费用。

例如,假设你从中国进口一种塑料加工产品,到岸价格为100万日元。如果在制造该产品时,该公司向中国免费提供了一个50万日元的模具来制造该产品,则应纳税额为100万日元的到岸价格加上免费提供的50万日元的模具费用,共计150万日元。

事实上,曾有从中国进口服装项目的贸易商在报税时没有包括从日本免费提供的面料和副材料,后来发现他们没有申报这些项目,因此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建议参与进口交易的人看一下《海关关税法》第4条。

如何计算关税、增值税和地方增值税。

一旦确定了应税价值,就可以计算税额。计算中涉及一些步骤。首先,(i)计算关税,然后(ii)根据关税金额计算消费税,最后(iii)计算地方消费税。

(i) 关税的计算方式。

关税=应税价值x关税率
*应税价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000日元。
*关税被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100日元。

(二)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其次是消费税,其计算方法是将应税价格加上关税乘以6.3%。
增值税=(应纳税额+关税)x 6.31 TP2T
*消费税被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100日元。
*如果有个人消费税,如酒类税,也会与关税一起加入。

(三) 地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最后是地方消费税,其计算方法是将前面计算的(二)消费税金额乘以17/63。地方消费税的税率为17/63,这不是一个可分割的数字,但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之和约为81 TP2T。
地方销售税 = 销售税 x 17 / 63
*地方消费税四舍五入到最近的100日元。

海关关税固定税率法(1909年第54号法),第4条。

海关关税固定税率法(1909年第54号法),第4条。
(确定应税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以下简称 "应税价值")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下简称 "计税价格")为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买方为在日本没有住所、居所、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营业地或任何其他同等地位的人),但适用下款主要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这一点在下文中也应适用)。(2)凡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交易(不包括买方在日本没有住所、居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或其他同等机构的交易),买方就该等进口交易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不包括出口时应在出口国减免或退还的关税和其他款项)应为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以下简称 "交易价格"),加上以下未包括在交易价格中的运费等金额。(a) 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下简称 "交易价格"),该价格应是

(i) 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与这些进口货物的运输有关的费用,直到它们到达进口港为止(在下一条和第4-3(2)条中称为 "到进口港的运费等")。
(ii) 买方因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交易而产生的下列费用或支出
(a) 经纪费和其他佣金(不包括作为与购买有关的服务的补偿而支付给代表有关买方的人的费用)。
(b) 此类进口货物的容器(仅限于与此类进口货物的普通容器具有相同类型和价值的容器)。支出的费用
(c) 有关进口货物的包装费用

(iii)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以折扣价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进口交易有关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a) 纳入有关进口货物的材料、部件或类似物品
(b) 用于生产此类进口货物的工具、模具或类似物品
(c) 在有关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货物。
(d) 内阁令中规定的与有关进口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工程、设计和其他服务。